-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,並於2016.01.01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,非屬奢侈稅課稅範疇
該局指出,依財政部2016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規定,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、土地,其屬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,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,依同法第4條之5、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,無奢侈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。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於2015年6月10日登記取得台北市信義區房地,嗣於2015年12月15日將該房地簽約銷售予乙君,並於2016年1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,甲君雖持有該房地未滿2年即銷售,惟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,無奢侈稅課稅規定之適用,應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疇。該局提醒,納稅義務人於銷售不動產時,請詳加瞭解相關法令規定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