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捐贈扣除金額,未能提出實際成本者,以土地公告現值16%計算
國稅局進一步指出,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,有一致遵循標準,財政部於201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「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」,其中有關非現金財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,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,明定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之16%計算,該計算基準,自2017年度起,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,報請財政部公告,以符實際。